大学生实习报告

时间:2023-02-03 08:07:20 实习报告 我要投稿

精选大学生实习报告范文合集五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大家逐渐认识到报告的重要性,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报告很难写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大学生实习报告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精选大学生实习报告范文合集五篇

大学生实习报告 篇1

  之前总会在电视上看到媒体对社会福利院孩子们的生活状况的报道,可以说,每每看到,总会有太多的照片和瞬间充斥着我的大脑,就在8月9日,我终于有机会来到那里做七天的义工,也算是为那些不幸的孩子尽自己的微薄之力。

  走进福利院,就看到一群孩子在院子里活动,他们天真无邪的笑着,享受着童年应有的快乐。看到我们进来,他们欢呼雀跃,仿佛像是在与自己阔别已久的朋友一样热情,这时,听到了喇叭里放着《感恩的心》,不免觉得有些心酸。随后,便参观了他们的起居室,虽然说房间不大,但可以感觉到家的温暖,洗漱用品,褥子都整齐地摆放着。简单的参观后,我们便开始了第一天的工作。工作的任务很少,就是帮助整理些东西,教他们画画写字,陪他们做做游戏。之后的六天里,虽然义务工作的项目在不断重复着,但每天收获的感动却不尽相同。

  有的`孩子因患有残疾而行动不便,但他们依然在用坚强撑起活着本应挺起的脊梁;有的孩子说话支支吾吾,口齿不清,但我分明可以听到他渴望与人沟通交流的声音;有的孩子虽然智力有障碍,但他却用力在纸上写下遒劲的大字或者用手中五彩的画笔勾勒出内心的美好世界,每一笔每一画都是不屈的真实写照;即使有的孩子年龄还不过十岁,但他们已经学会了自立与自强;即使这些孩子们之间非亲非故,但不幸的命运将他们会聚在一起的同时也教会了他们团结友爱;即使他们和同龄人相比,缺少富足的物质条件,但他们丝毫不埋怨上天的不公;虽然他们是在自己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无情的父母所抛弃,但从他们清澈的大眼睛中还是可以看到与生俱来的单纯和可爱……

  在这短短的七天时间里,我的眼睛不止一次的湿润,因为他们在用超乎我们想象的毅力生活着。与其说是我在帮助他们,不如说是他们在启发我。或许我只是他们生命中的匆匆过客,但他们却为我的生命点亮了一盏灯。和他们相比,我们在父母与老师的关怀下衣食的生活学习着,但那我们却丝毫不懂得珍惜。在安逸的生活中失去奋斗的意志,在优越的条件下莫名的抱怨些什么,在困难面前懦弱的躲避……我想这样一次来之不易的实践机会将帮助我重新审视自己对人生的态度,让我在漫漫人生路中可以与乐观为伴,与坚强同行。

  令人欣慰的是,来到福利院看望孩子们的人络绎不绝,这些人不分职业高低,不分年龄大小,不分收入多少都怀着一颗关怀之心来呵护这些不幸的孩子。他们还在工作之余号召身边的人捐款捐物,筹集善款来改善孩子们的生活水平,提高福利院的硬件设施等等。当这些好心人提着那些有用的东西走进福利院大门时,当他们用手轻轻拍拍孩子们的头时,当孩子们领到糖果时,那些洋溢在孩子们脸上的笑容让我感到了人间大爱。这些可怜的孩子虽然失去了家庭与父母,但是却得到了来自整个社会无微不至的关怀,这或许已经是不幸中的万幸了。

  同时,我也发现了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虽然整个福利院充满着爱,但在一些孩子的心灵中难免存在着尚未治愈的创伤。毕竟,从一出生就辗转的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手中,或者因为身体残疾而造成的自卑心理早已在心里根深蒂固,因此,他们会表现出惧怕,会不愿与人交流,只想一个人静静的躲在角落里发呆。介于这种情况,我有以下三点建议:

  1 希望社会上更多的人可以亲自到福利院来,因为比起简单的物质上的捐助,那些孩子更希望得到精神上的陪伴与鼓舞。

  2.媒体应发挥舆论价值导向作用,引导社会上更多的人参与到关爱孤儿的这项事业中。

  3. 政府部门应加大打击力度,严惩那些拐卖未成年儿童的犯罪分子,以此来减少因与父母失散而成为孤儿的孩子数量。同时,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及时给予孤儿医疗服务,帮助治愈孤儿内心以及身体上的创伤。

大学生实习报告 篇2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 - 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

  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

  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大学生实习报告 篇3

  一、报告前言

  今年暑假在合肥索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参加实习这一个月里,我收获很多成长很多。在工作的过程中,我不断发现自己的不足,虚心向公司的同事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一个月的实习时光很快就过去了,我过得十分开心和充实,较为圆满的达到了本次实习的目的。

  二、实习目的

  参加本次的暑期实习,我认为是为了提高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丰富自己的社会工作经验,增强自己对社会特别是企业的了解,提前适应企业的工作环境,为即将的就业打下良好基础,同时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三、单位简介

  合肥索甲电子科技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为主要技术依托,跟踪国内外最新技术,不断突破,不断创新,公司凝聚了一批朝气蓬勃的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员工,具有高水平的研究和开发能力,在通信、电子、网络等领域具备深厚的理论积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公司致力于提供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基于嵌入式操作系统的自动化控制终端、ip网络视频、网络安全、数字社区和智能家居、iptv机顶盒/多媒体服务器、音视频终端产品、3g产品的开发和解决方案开发。公司掌握了从驱动程序、嵌入式操作系统、底层协议、应用软件和硬件设计的核心技术,在高端智能手持设备、pda、pmp多媒体播放设备、网络视频、社区智能数字系统和gps导航等方面有着深厚的研发基础和竞争优势。

  同时,索甲电子科技还为客户开发公司提供软件开发、现场工作、专案管理以及业务整合等服务。我们采用业界领先的开发工具和技术以及开发流程,以最低的成本为客户创造最大的商业价值。主营产品或服务:嵌入式解决方案,网络服务平台,安防相关解决方案,信息化平台,视频监控相关,视频会议方案,智能化办公,智能家居,数字社区,ip机顶盒,网络安全网关,gps导航。

  四、实习内容与过程

  本次实习的主要内容是:①从网上了解公司的基本信息,熟悉公司的工作环境;②通过和同事的'交流以及自己阅读公司产品说明书,了解熟悉公司的业务与产品;③了解公司的网站制作以及相关情况。平时从事的工作主要是用ofiice帮忙处理公司的一些数据和表格,有时也参与公司接待宣城方面的辅助工作,另外由于索甲是网络公司的缘故,我也接触到了一些网站设计方面的问题,虽然我不是很懂,但同样使我受益匪浅。

  记得第一天走进索甲公司的大门的时候,心里总是忐忑不安的,虽然去年暑假也在昆山富士康实习过,但如今走进这个陌生的新单位,心里还是免不了忐忑。实习的第一周,主要是了解公司的文化、产品自己公司发展方向。刚开始的时候和大家都不认识,心里难免孤独,后来通过与同事们的沟通交流,发现大家都蛮热情的,渐渐和大家熟了起来。

  进入第二周,我开始尝试着独立从事一些简单的工作,我总是小心翼翼唯恐出错。当然由于工作相对轻松,平时没事就在单位里到处走走,碰到不懂的问题就问问同事,有时同事在忙就把产品的说明书给我。我发现,坚持学习的最大好处就是理解消化东西特别快,读书自然不是白读的。

  通过两周的锻炼,觉得自己进步还是挺大的。在后面的日子里,我又接触了公司人事管理系统方面的知识,有时也接下业务电话,充当下公司的电话客服。当然,在公司的日子里我更多的是去了解,更多的是去做自己能做的工作,不想因为自己的出错给公司带来麻烦。

大学生实习报告 篇4

  对于大学的第一个暑假实习,我想了很久,也做了很多的打算,但因各种原因而作罢。针对自己所学的专业,实习的首选当然是和自己专业密切相关的行业,但事非人愿,当今的社会是一个竞争异常激烈的争斗场,想找一份和自己专业相关的职业是非常难的,更何况是暑假实习了,但为了不让暑假的两个月白白浪费,出去实习是必然的选择,只是实习的地方非吾所愿罢了,这也正应了那句“先就业,在择业。”只是用在这里并不十分精确,应改成“先实习,再择习。”

  经过一番痛苦的寻找,终于找到了一份化肥的推销工作,虽然和自己的专业扯不上任何关系,但至少获得了一份实习工作。面试的时候,心里还是很紧张的,毕竟是第一次应聘,心里底气不足,不知道将会被问什么样的问题。我的第一个问题是让我说一下自己的优点,当时我还是满不好意思的,把自己的优点说的太多,颇有“王婆卖瓜,自卖自夸”的味道,说的太少证明对自己不自信,我平静了一下心情,很自信的回答到:“第一.我的表达能力,适合销售;第二.我的责任心比较强,会认真的做好工作;第三.我比较有亲和力,有利于和人交流”,经过一番回答之后,我的自信心也增强了不少,随后的回答越来越流畅,在回答完所以的提问后,对于今年天自己的表现还是很满意的。第二天,我接到公司的电话,告诉我被录用了,听到这个消息很是激动,我终于有了一份实习的工作,随后我便去公司进行了简单的岗前培训,既然要推销化肥,就首先要知道化肥的功效和自家化肥的优势所在,经过一番学习,初步掌握了一些关于化肥的信息。接下来就要去实战了,化肥销售的主要对象是农产品经销商,他们是在城乡的结合带,因为那里才是市场,对于农村,我是不怎么熟悉的,因为我从小就在城市里长大,对于去农村,我是充满了新鲜感的,但很快这种新鲜感便被现实的`残酷敲打的支离破碎。来到经销商的所在地,我们便开始工作,六人共分为三组,一组两人,我和同伴首先选择了一家店面比较大的经你销商作为突破口,因为这里卖的化肥品种比较多,方便进行推销。走进店里,老板立刻笑脸相迎,马上过来询问我们需要点什么,当得知我们不是来买化肥,而是推销后,老板的脸色阴了下来,说道:“我这里牌子很多了,不需要其他牌子的化肥了,况且我也没听过你们的牌子,你们走吧!”说完就把我们往外赶,此时我们脸上火辣辣的,心里如打翻了五味瓶,尽管我们说了一通自己家化肥的好处,但那位老板的态度没有丝毫的好转,反而越加的不耐烦,见此,我们只好另寻它家推销,可是结果出奇的一致,一样的态度,一样的结果,一次次的碰壁,一次次的笑脸相对,忙碌了一天,费了很多的口舌,但化肥一包都没推销出去,这让我的内心充满了苦涩,深深的感受到社会的残酷,知名品牌的化肥,人家抢者要,反之则无人问津,这就像人一样,有能力的人供不应求,没有能力的人只能疲于奔命的混口饭吃。实习的日子在这样的过程中日复一日,每一日下来都饱受创伤,都对生活有了新的体会,实习了一个月,没有推销多少化肥,自然也就没有赚多少钱,获得更多的是种生活的感悟。

  这个实习是痛并快乐着的,现在回想起我找实习工作过程中的点点滴滴,心中充满无限的感慨。在实习过程中我的意志力有了很大的提高,与人交往的能力也与日俱增,处理事情的方法也有所完善,对生活的觉悟也进一步的提高,同时也深深的感受到生活的艰辛与不易,有收获,但从中也看到了很多自己的不足,社会经验还是明显的不足,做事情还是比较稚嫩的,这些还需要在日后的生活中进行磨练,通过实习中我发现自己持之以恒的能力还是明显不足的,针对这一些自己的欠缺,在以后的学习的生活中我要逐渐的克服与改进,对于自己的优点要进一步的发扬与完善,在实习中,我深深的意识到知识的重要性,人要有作为,充足的知识储备是必须的,所以在以后的学习中更要强化自己的知识储备,在学好自己的专业课的基础上,博览群书,增强自己的综合素质,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对于我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要脚踏实地的去做,总的来说,这个实习过程虽然辛苦,但也很值!

大学生实习报告 篇5

  1.实习目的

  增强自己在广告专业的实际操作能力,将在学校三年的广告学理论知识结合并付诸到实践中,以便能够达到拓展自身的识知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获得更多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能力。同时亲身感受一个正规广告公司运作模式,体会并理解如何做一个优秀的广告人,为以后自己毕业能够找到一个理想的工作而打好基础。

  2.实习内容

  1)文案为主

  在创意总监的指导下撰写有关摩托车企业相关品牌宣传用语,其中包括海报主题、杂志硬软广告、导购手册文字编辑、pop广告等,用品牌思路写相应广告文案。在这段时间里面学会一个很受用的道理:每次写文案的完稿一定不能低于70分,你不能一次是90分一次又是不及格,一定要有一个平衡线,保持在那个水平就可以的。广告文案策划实习报告

  2)策划为辅

  因摩托车行业特性,出差各种活动,整合相应客户公司媒体资源,以记者身份出席活动,比如近期去江门参加20xx年摩托车工业博览会,并撰写相关活动出行及总结性报告。

  3)影视脚本

  在深圳影视龙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一个月的实习过程中,我比较系统的学习企业专题片或宣传片的前期创意与脚本写作模式。在实习过程中,通过总监的点拨与指导,参与过多个影视脚本创作案子。同时经过平时多看多赏析多学习多分析的基础上,可以独立完成一个影视脚本的前期创意,同时具有达到赏析一个专题片或宣传品的水平。

  3.实习总结

  1)专业能力方面

  广告学是我的主修专业,三年来在学校一直都是以广告理论为主,偶尔寒暑假在武汉某些广告企业进行短期的“实习”演练,以此对广告行业进行深入的了解。但是那短暂的临时性的实习完全没有实际作用,可能是因为武汉本身区域性的原因,大学生太多了,实习机会比较少,因为质量也跟不上。所以来到深圳我没有以实习生的身份去应聘,而是以直接就业的身份去应聘。我对自己的实力虽然不是很自信,但是我一贯对自己的言语和写作能力稍微自信的。结果我被公司录取,真的是在很短时间内把我打磨成他们心中的那个广告专业者。从写影视专题脚本开始的打磨,到现在做品牌,一步一步的被公司打磨,真的学到好多东西,有时候真的不得不赞扬自己眼力——没有留在武汉而来到深圳,在武汉我完全学不到这些东西的`。特别是在总监的带领下,他们手把手的教我,把他们最有灵感的东西愿意教给我,这不得不让我的专业能力提升不少。首先在品牌方面,什么是品牌?而后又是一个宣传单应该注意哪些?一个全年的整合案子该怎么进行?杂志媒体的资源特点?等等,在写文案的时候,针对什么样的消费群该写什么样的文案,完全地实战演练,然后反复的审批反复的修改,虽然当时写的时候很无耐甚至很烦躁,但是现在想想,更多的是一种感恩吧。这里我所说的专业技能包括文案、策划、摄影、影视脚本等,太多的工作太多的锻炼让我的专业更加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