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合同

时间:2022-10-21 04:32:28 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单位合同7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单位合同7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选】单位合同7篇

单位合同 篇1

  企业之间借款的详细解读及相关规定:

  一、有关借款的金融法律法规

  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五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规定: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结论

  根据上面所引述的法律法规,可以很清楚的看到,企业之间的借款是不合法的,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公民(自然人)之间,公民(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公民(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即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企业之间借款的法律后果

  企业之间到底借款被确认为无效,即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又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由此,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对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依据以下原则处理:

  1.维护金融秩序原则:对于企业之间借贷关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认定其效力,对这类纠纷的处理,应当有利于维护金融信贷专营的秩序,有利于国家对资金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引导企业正确使用资金。

  2.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作为借贷标的物的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应当按过错责任来承担。

  3.公平原则:是指在案件审理期间,应当公平地保护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既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损失的一方得到合理弥补,又不应使任何一方从无效借贷中获得不应当得到的利益。

  根据以上原则,企业之间借贷关系被确认无效后,对涉及的借贷本金、利息及损失主要作如下处理:

  (一)对借贷本金的处理: 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全额返还给出借方,而不适用损害赔偿予以替代。

  (二)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 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保护。

  在实践中,对无效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的处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联营纠纷解答》的规定,即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四、企业之间借款的税务处理

  尽管在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中,对企业之间的借款不作为合法行为,但根据现行相关文件规定,企业之间的借款及由此收取的利息或者资金占用费,视同金融业的贷款行为,应予以征收营业税,而不论该等借贷行为是否与现行金融法规相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1007)中,又再次强调: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企业之间发生的借款行为所产生的利息,贷款人是需要缴纳营业税。对于借款人而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不超过规定限额的范围内从所得税前扣除。

单位合同 篇2

  一、不签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有何风险

  由于事实劳动关系“先天不足”,所以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及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时都存在较大的风险。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双倍工资风险职工入职,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超过1个月未满1年,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有的用人单位喜欢钻所谓的“法律空子”,在劳动者入职时,往往会和劳动者口头约定几个月的试用期,一旦试用期快到了,就毫不犹豫地“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职工解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何来的试用期?劳资双方发生争议,仲裁部门或法院会认定双方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违法辞退。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都有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81号)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98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在现实案例中,由于用人单位急于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往往最后承担高额的赔偿金了事。

  二、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现有规定看,在不同的情况下,企业有着不同的义务,如果企业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则面临着不同的风险: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1)企业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也就是说口头通知是不行的。

  (2)在企业已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义务。此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报酬。

  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有不雇佣劳动者的义务和权利,且不承担任何惩罚性的责任,但应支付报酬。(注意:企业在此种情形下,只能不雇佣劳动者,这不仅是权利,更是一种义务,否则即要承担带有惩罚性的责任。)

  风险:对于企业来说,此时还不会发生经济上的损失。

  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基于上一种情形,如果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也没有行使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的,法律即视为企业未履行自身的义务,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不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在此时仍然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但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风险:两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3、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此时,企业已经没有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法律视为企业已经与劳动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还要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期间两倍的工资,并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风险:两倍的工资,并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对措施:

  1、企业在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只有一个选择,那就是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就可能会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2、从证据的角度来说,企业一定要保留已经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相应证据,并作为人事档案资料存档。否则,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就可能陷入不利的局面,可谓有苦难言。

单位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加入_________成为_________网员单位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内容

  甲方支付入网费后,成为_________平台网员单位,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的信息服务。

  第二条金额及服务期限

  一、合同金额:_________元整(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二、付款方式:甲方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三、合同有效期暨服务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限届满,是否延长由双方友好协商后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权利义务条款

  一、甲方权利

  1.甲方向乙方付款后有权及时获得_________网员密码,通过网员密码使用_________平台办公功能。

  2.甲方可通过_________平台发布和查询各类信息。

  3.在_________今后组织的所有培训、研讨、出版、信息发布及电子商务活动中,甲方可享受乙方相应优惠的权利。

  4.甲方有权免费获取乙方给予的一个电子信箱。

  5.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乙方不退还甲方已交费用,乙方在甲方所交费用服务期限内保留甲方网员权利。

  6.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书面申请乙方暂停信息服务,已交费不退还,但乙方应延长相应服务期限。

  7.甲方可参与新会员的推广活动,并享受乙方规定的优惠待遇。

  8.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免费的非现场技术支持,或要求乙方提供有偿的现场培训支持。

  二、甲方义务

  1.甲方须真实地填写入网申请表,并提供其有效的身份证实。

  2.甲方须遵循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不得发布失实的、有歧视的信息,甲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1)发布攻击政府、反党、危害社会言论;

  (2)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侵害他人的商业机密或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等其他个人权利;

  (3)利用本网址传送、分发、储存属于、淫秽、威胁、辱骂性的材料。

  3.甲方有按时付款的义务。

  4.甲方有按国家散装水泥办公室的要求安排相应工作、及时提供其所在地信息的义务。

  5.甲方网员身份不可转让,甲方的用户名和密码是其在_________平台上的唯一身份证实,如须变更,在提供相关的证实文件后可以更改其注册资料。

  6.甲方必须按照协议要求使用_________,假如甲方违反了_________使用规则,乙方有权视情况给予暂停使用的决定,并不延长相应服务期限。

  三、乙方权利

  1.乙方有要求甲方提供真实资料并加以核实的权利。

  2.乙方享有对甲方所提供信息的发布决定权,对不真实、真实性不确定、涉及损害他方利益的信息有权不予发布,或延后发布。

  3.乙方有在双方约定的传播范围内发布甲方所提供信息的权利。

  4.乙方有要求甲方按时交付服务费的'权利,在甲方没有按约定交纳服务费时,有权暂时停止对甲方的服务,收取服务费及相应利息。如甲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补交,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5.甲方必须保证不能以任何方式授权任何第三方以网员的身份使用_________平台,如甲方违反此约定,应当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对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乙方义务

  1.在甲方支付入网费即首年服务费后,乙方须在甲方款项到达乙方帐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甲方提供使用名称及密码。

  2.乙方须将甲方入网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纳入网员数据库。

  3.乙方须遵守甲方书面要求的对所提供信息传播范围的限制。假如甲方没有书面要求,视同该信息没有传播限制。

  4.乙方保证_________功能的正常使用及运行,并及时提供免费的非现场技术支持和使用指导。假如因乙方原因致使_________平台连续一个月内无法正常运作,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剩余月份的信息服务费,或要求乙方延长相应服务期限。

  5.乙方须保证信息更新的及时性。

  6.乙方须保证承诺的服务项目,为网员提供免费和优惠的服务。

  第四条风险及责任承担

  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方出现无法克服的实施障碍,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的,该风险由各自承担。

  二、如非乙方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及时履行合同,则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如甲方有从事上述二/2条款中的任一种行为,乙方均有权对其停止服务,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对甲方泄露其用户名及密码,答应任何第三方以其名义使用_________平台的行为,乙方有权对其停止服务,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在有效服务期内,因乙方与第三方合作、_________名称变更等事由,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其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相应的乙方权利/义务的承受者。

  六、如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违约责任。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但承受不可抗力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实。

  第五条免责条款

  一、乙方并无随时监视_________.net.cn,但保留对其实施实时监视的权利。对于他方输入的,不是乙方发布的材料,乙方概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发布方必须对其发布材料的格式、内容的真实性负独立责任。

  二、对于其他网址链接在_________的内容,乙方概不负法律责任。

  三、乙方只是对甲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合理性审查,乙方不对此内容负保证责任。甲方应合理使用_________的各种服务功能,对其在_________上的言论及各种行为负责。

  四、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商务信息时,须运用并依靠自身的技能来判定风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安全条款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名称及密码只答应甲方使用,甲方负责将密码保密。如名称或密码丢失被盗,甲方须立即通知乙方,由乙方取消原密码,重新设置新密码。

  二、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改或取消甲方现有密码。

  三、甲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1.接触未经许可的数据或进入未经许可的服务器或帐户;

  2.没有得到许可,企图探查、扫描或测试系统或网络的弱点,或者破坏安全措施;

  3.企图干涉对用户及网络的服务,包括,并不限于,通过超载,邮件炸弹或摧毁等手段;

  3.未经乙方许可,发送促销、产品广告及服务的E-mail;

  4.伪造TCP/IP数据包名称或部分名称。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位合同 篇4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名称: 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派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单位工作的,应协商一致并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

  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劳动报酬

  (一)甲、乙双方根据本单位依法制订的工资分配制度,约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______元/月。乙方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元/月。

  (二)甲方每月__________日发放_________(当月/上月)货币________。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调解与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可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合同 篇5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的租赁,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合法拥有房屋(以下称该房屋)位于 ;面积:平米;甲方同意将该房屋租给乙方。

  2、房屋装修情况及屋内设施 。

  第二条 房屋用途

  经甲、乙方协商该房屋的用途为: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房屋租赁期限

  该房屋约定租赁期限为年,即该房屋自年 月 日 至起年 月 日止归乙方使用。

  第四条 房屋租金、押金

  1、房屋租金为 元/月,租期年总租金为元, 大写: 。

  2、经甲、乙方协商,乙方同意缴纳人民币 元(大写:)作为抵押,待租期满时将全部押金无息退还乙方,押金不做租金使用;租期满时若乙方有租金或费用未付清或未能在迁出时完整交还甲方,甲方有权在押金内扣除相关费用。

  3、出租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调整租金标准。

  第五条 付款方式

  甲、乙方约定付款方式为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按约定交付首次房租,乙方并保证在租赁期限内提 前 天缴下期租金给甲方,不能借故拖欠。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 日内,将该房屋交与乙方使用。

  第七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须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天然气费: ;

  2、电梯费:;

  3、物业费:;

  4、采暖费:;

  5、其他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八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破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施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费用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缴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九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并有权没收押金,如因以下情形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乙方擅自以任何形式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的;2、利用该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3、无故拖欠租金,无故拖欠下期租金超过15天;

  4、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提前终止合同,自行迁出。

  第十条 房屋使用

  乙方在房屋使用期间内,对屋内设施有严重损坏的,租期满时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或给甲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十一条 合同纠纷

  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留存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可订立补充协议,同具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合同 篇6

________:

  因你们四人于20__年___月___日起无故旷工至今,系严重违纪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及我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我公司研究决定解除与你们各自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公司通过各种途径无法与你本人联系,邮寄的离职体检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妥投,现通过公告方式向你们四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请你们四人在两日内到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后果自负。

  特此通知

  _____公司

  20__年__月__日

单位合同 篇7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第(二)至(四)项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包含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即加班费的情形);

  律师提示:“及时支付”是指不得拖欠工资,“足额支付”是指不得克扣工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9、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律师提示: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和计算依据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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